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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伟志与黄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志,黄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8号原告陈伟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裕琪,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宇虹,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枝,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