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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雪萍与李文芳、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思域服饰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萍,李文芳,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思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李雪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宏,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芳,女,回族。委托代理人于新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XX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梅,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思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东一路65弄3号2287室。法定代表人余美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小燕,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萍诉被告李文芳、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思域服饰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3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