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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465号原告王某,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荆某某,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