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树林,范淑连,XX明,胡平利,魏海辉,李香梅,何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丁丰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治洲,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树林。被执行人范淑连。被执行人XX明。被执行人胡平利。被执行人魏海辉。被执行人李香梅。被执行人何国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树林、范淑连、XX明、胡平利、魏海辉、李香梅、何国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树林、范淑连、XX明、胡平利、魏海辉、李香梅、何国宏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城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树林、范淑连、XX明、胡平利、魏海辉、李香梅、何国宏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