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国华诉杨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谭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康云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