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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国华诉杨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谭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康云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