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延军与张艳丽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军,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03号申请执行人马延军,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大洼镇。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前双井子镇。本院在执行马延军与张艳丽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