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甘D9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1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东侧路边步行的庄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庄某受伤,后庄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庄某家属经济损失共35万元,庄某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支持。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适宜纳入社会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