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廖某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个体户,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合村东旦下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李玮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江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