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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源生与郝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786号原告李源生。被告郝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生与被告郝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缺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