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源生与郝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786号原告李源生。被告郝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生与被告郝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缺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