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啟敏,谭英奎与谭勇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奎,李啟梅,谭勇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53号原告谭英奎,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1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啟梅,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谭勇,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英奎、李啟梅与被告谭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英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英奎、李啟梅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英奎、李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英奎、李啟梅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少辉人民陪审员 向平富人民陪审员 魏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