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方某。被告: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