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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方某。被告: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