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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爱萍诉史万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呼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额尔登曲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