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爱萍诉史万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呼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额尔登曲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