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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76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龙某,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 淼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