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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冉显寿、王九江与黄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显寿,王九江,黄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77号原告冉显寿,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九江,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庆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匀峰一队。本院在审理冉显寿、王九江与黄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显寿、王九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显寿、王九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