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至诚公司与张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至诚公司,张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至诚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法定代表人彭柏铭。委托代理人黎建威,系至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嘉蕊,系至诚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至诚公司诉被告张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至诚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至诚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艳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戎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