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苗兆富与被告济源市蓬莱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兆富,济源市蓬莱酒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837号原告苗兆富,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蓬莱酒店。法定代表人宋伟。原告苗兆富与被告济源市蓬莱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陆现生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乔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