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洪星与孙靖尧、焦龙、焦翠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星,孙靖尧,焦龙,焦翠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夏洪星。被告孙靖尧。被告焦龙。被告焦翠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庙弄3号五交化大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星诉被告孙靖尧、孙靖尧、焦龙、焦翠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靖尧已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14075元,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夏洪星减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魏本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居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