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曹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律师。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罗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