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冷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三明市。被告冷景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双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