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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凯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凯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84-1号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理人:万国江。被告:东莞市凯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围仔路1号。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人民币33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凯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宗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