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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170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某某以被告已部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