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二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170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某某以被告已部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