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有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西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有宪。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有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鄂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