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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委托代理人:周振洪,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宏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减半收取6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40元,由原告杭州春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