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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储铭英与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安徽省五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77号申请执行人:储铭英,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钱洲胜,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五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钱洲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储铭英与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安徽省五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安徽省五千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96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