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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静与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46号原告郑静。被告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法定代表人黄奕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深圳市金艺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