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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谷汉陈、闫改英与杨合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汉陈,闫改英,杨合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65号原告谷汉陈(谷汉辰)。原告闫改英(严改英。被告杨合权(杨和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汉陈、闫改英与被告杨合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汉陈、闫改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汉陈、闫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程剑利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