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腾明、黄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94号原告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之二17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1982-7。法定代表人苏秀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鸿雁。被告马腾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如芳,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腾明、黄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将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恒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