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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尚在明与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在明,尚海,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尚在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尚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第三人:周洁,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在明诉被告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在明与被告尚海已经和解,原告尚在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尚在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