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尚在明与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在明,尚海,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尚在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尚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第三人:周洁,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在明诉被告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在明与被告尚海已经和解,原告尚在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尚在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