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龙与冯强、冯仁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甲,冯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69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冯某甲,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冯某乙,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与被告冯强、冯仁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赖万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