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中心卫生院与被告房东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娟,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合永卫生院诉被告房东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合永卫生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房东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合永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合永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合永卫生院承担。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崔 超人民陪审员 肖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