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通川区人。被告吴某,男,生于1974年8月30日,汉族,达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四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