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尤祖锋与金军斌、王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尤祖锋,农民。被告:金军斌,农民。被告:王财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锋与被告金军斌、王财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祖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祖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辛元刚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