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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文亚与任德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亚,任德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亚,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德福,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天英(任德福之子),1974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刘文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文亚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文亚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文亚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文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文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羽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