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永周与于曰庆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周,于曰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王永周,男。被告:于曰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周与被告于曰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周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