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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永周与于曰庆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周,于曰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王永周,男。被告:于曰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周与被告于曰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周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