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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白冰雪与徐建华、吴原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雪,徐建华,吴原敏,丁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白冰雪,女,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周兴。被告:徐建华,男,1957年7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蒙城县。被告:吴原敏,女,1956年8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告徐建华之妻。被告:丁建设,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职工,住蒙城县。原告白冰雪诉被告徐建华、吴原敏、丁建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锋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冰雪的委托代理人周兴、被告丁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建华、吴原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冰雪诉称:2013年4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当时由丁建设担保,约定利息叁分。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数次未果,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偿还欠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及利息,被告丁建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在答辩期内均未进行答辩。被告丁建设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庭审中称:担保属实,愿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白冰雪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协议书。证明徐建华、吴原敏两人于2013年4月19日借款1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利息3分,被告丁建设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丁建设对原告举证证据质证意见:无异议。因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原告举证证据不能进行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可推定两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徐建华、吴原敏系夫妻关系,两人办厂急需资金,请被告丁建设帮助借款,被告丁建设便向原告请求为两人借款。2013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100000元的借款协议。被告徐建华签了名,被告吴原敏在其名字上按了指印,被告丁建设签名担保,约定每月利息3分,期限6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了被告徐建华、吴原敏现金。逾期后,被告徐建华、吴原敏仅偿还利息30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偿还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丁建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借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有签名并按指印的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应当偿还借款并承担行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被告丁建设为被告徐建华、吴原敏的借款进行了担保,在答辩及庭审中均愿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建华、吴原敏偿还原告白冰雪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自2013年4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3000元利息从应偿还的利息中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建设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3×××48。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执行款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账号80×××08,开户行: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