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上诉人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贺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贺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