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润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朐金瀛铝材加工厂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润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朐金瀛铝材加工厂,李敬华,徐志娟,衣同岳,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同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马春玉,张家忠,张志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03-1号原告:潍坊润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卜范玉,董事长。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科技产业园龙涧路交营龙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敬华,经理。被告:临朐金瀛铝材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南。负责人:李敬华,厂长。被告:李敬华。被告:徐志娟。被告:衣同岳。被告: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路口北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衣同岳,经理。被告:临朐同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纸坊村。法定代表人:马春玉,经理。被告:马春玉。被告:张家忠。被告:张志伟。上列原、被告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十被告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倍特钛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十被告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