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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宽祥、史步炎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宽祥,史步炎,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咸鸿,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淑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执行人王宽祥,居民。被执行人史步炎,居民。被执行人王文龙,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王宽祥、史步炎、王文龙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