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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裁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建军申请执行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裁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建军,男。被执行人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德友,男,该公司总经理。张建军申请执行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裁决书,标的6154元,我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裁决书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