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裁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建军申请执行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裁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建军,男。被执行人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德友,男,该公司总经理。张建军申请执行陕西冠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裁决书,标的6154元,我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裁决书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