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强与高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强,高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翟强。被执行人:高传红。申请执行人翟强与被执行人高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高传红在银行的存款元。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