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欧浩辉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浩辉,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86号原告:欧浩辉,男,2002年9月30日出生,住中山市。法定代理人:梁少明,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黄文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浩辉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欧浩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浩辉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浩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