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泽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妥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银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