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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兰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乃品陶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方乃品陶兰芹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洛征决(2015)11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陶兰芹在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老街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