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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继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继生,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丰镇市,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丰镇市,无业。于2005年9月22日因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1年1月2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继生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干警在一旅店内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小包冰毒,净重0.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继生于2014年夏天开始多次从张某(另案处理)手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剩余的以每半克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十多次,共约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继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证明材料、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户籍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继生的供述、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王继生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继生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认可,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王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王继生贩卖毒品给王某。被告人王继生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被告人王继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继生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继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瑞霞审 判 员  任晓冬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