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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连志与江西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志,江西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08号原告杨连志。被告江西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驻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区工业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汪玲。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杨连志与被告江西王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杨连志负担。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