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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凤楼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凤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陆慧(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陈凤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判员  陈春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