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凤楼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凤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陆慧(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陈凤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判员 陈春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