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郭伟、夏红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郭伟,夏红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三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辉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继红,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红松,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科公司)为与被上诉(原审原告)郭伟、(原审被告)夏红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旺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辉、曾茜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旺山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曾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