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忠基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13号原告:张忠基。委托代理人:刘明辉,招远金城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招远市新睿设备厂。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南五里村西。原告张忠基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