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汉)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崔朝平与陈洪江、武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平,陈洪江,武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崔朝平。被告陈洪江。被告武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朝平与被告陈洪江、武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朝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洪江、武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朝平撤回对被告陈洪江、武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朝平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