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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云飞与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马云飞,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姜家营村冀东水泥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云飞诉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有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飞,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云飞诉称,2015年5月17日下午16时,我在正常的行走当中不慎被隆庆搅拌站负责人养的狗咬伤,当时我认为没什么事,也没有追究责任,后被咬部位有麻痛感怕导致疾病发生,到社区诊所询问,医生告知24小时内到防疫站进行注射狂犬疫苗,我到玉泉区防疫站询问,医生当时鉴定属于三级伤口必须接受各种必要的治疗,以防发生狂犬病,医生告知找其狗的主人负责治疗费用,随后我返回搅拌站找被告理论,被告告知我没有大碍,协商未果。2015年5月18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我到隆庆搅拌站,找其理论,被告拒不承认,随后本人报警,当警察赶到后,调出当时被狗咬的监控录像后警察与被告协调,被告给予我疫苗费360元。但当我赶到防疫站后准备治疗,被告知需要打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等费用共计3241元,我当时给予治疗,怕伤口恶化,所以自行垫付了所有的治疗费,医生告知避免激烈运动以免伤口发生感染,随后本人找单位领导请假,因本人的工作属于体力劳动。2015年5月25日,我找被告协商治疗费用不够的问题,被告妻子当时态度极其恶劣,说不予赔偿,让我再报警处理,我报警后警察给与的答复是他们不予出警,他们说没有办法协调,让我去法院起诉。经过数个小时协商未果,不得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241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800元等一切费用。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他不是正常行走被我的狗咬伤,他是去我哪里应聘,因为我公司人员满了,就没聘用他,他就走了,后来他回来声称被我的狗咬伤了,我问他既然被狗咬伤了为什么当时不说,后来又返回来说被狗咬伤?他后来报警说被我的狗咬伤,警察来了说我厂里都是监控,要不调监控看看,后来看见我也确实养狗了,就说监控也调了赔点钱就行了,我就给他拿了疫苗钱,当时警察也录像了,双方也说此事就此了结;他去我哪里应聘时说没有工作,现在又要误工费,我不予认可,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马云飞为主张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疫苗接种单、诊断书、门诊收据,证明被隆庆建材公司所养的狗咬伤共花费3241元。证据2.工资证明,证明每日工资150元。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马云飞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均不予认可。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下午16时,马云飞在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院内行走当中被该公司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马云飞拨打110报警,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小黑河派出所处警,双方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马云飞360元疫苗费。2015年5月18日,马云飞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进行治疗,处理结果为:1.伤口常规处理,碘酒消毒;2.给予”狂犬疫苗”全程接种;3.其他处理:注射狂犬病人负疗球蛋白。支付门诊治疗费3241元。本院认为,马云飞所受伤害,是在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院内行走当中被该公司饲养的狗咬伤所致,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事发后经派出所调解,该公司支付了马云飞360元疫苗费,但是考虑到狗咬伤的隐患后果,对其他治疗费用也应当由饲养者支付,故对马云飞要求赔偿医疗费的3241元的诉讼请求,核减已付360元后,本院支持2881元;对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立即赔偿原告马云飞医疗费2881元。二、驳回原告马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马云飞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有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